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国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流失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流失处理办理程序

                            

1.企业丢失、被盗、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在五天内书面报告丢失、被盗、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及清单(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属被盗情况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提供公安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材料,根据发票丢失、被盗、流失发生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程序层报审批,通知企业接受税务违章处罚。

3.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岗依据《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缴交国库。

 4.办理遗失作废声明刊登手续。

 

二、普通发票的丢失、被盗、流失管理

 

(一)普通发票的丢失、被盗、流失处理办理程序

 

1.企业丢失、被盗、流失普通发票的,必须在五天内书面报告丢失、被盗、流失普通发票情况及清单(一式两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属被盗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材料,根据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流失情况,按规定程序层报审批,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通知企业接受税务违章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岗依据《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缴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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