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核销管理(国税)

 

发票核销管理包括对纳税人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改版、换版或丢失、被盗、流失发票以及逾期缴销发票等的管理。

 

一、纳税人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发票核销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人名称、税号等变更手续或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核销原有发票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填写《发票缴(核)销登记表》,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窗口审核,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二、改版、换版发票的核销办理程序

 

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填写《发票缴(核)销登记表》,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窗口审核,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三、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的核销办理程序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丢失、被盗、流失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遗失刊登手续。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发票核销手续,发票管理窗口将注销记录通过征管软件系统办理核销。

 

(一)《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二)遗失、被盗、流失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书及税票;

(四)《发票领购簿》。

 

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等情况,属发票流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发票缴(核)销登记表》,连同《发票领购簿》及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的发票或证明材料,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审核和处理(罚)后,收缴损坏发票,并将缴销记录通过征管软件系统办理核销。

 

四、逾期缴销发票的核销程序

 

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办理发票缴销的,应填写《发票缴(核)销登记表》,连同未使用的发票(或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交发票管理窗口对纳税人逾期缴销发票的违章行为进行简易处罚,打印发票违章处理(处罚)决定书及税票,并对其超期限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当场剪角作废。纳税人在接受处罚后,发票管理窗口将记录通过征管软件系统登记在《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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