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使用、保管情况管理(地税)

 

(一)发票开具管理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

1)销货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6)销货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

   3)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5、发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取得发票的管理

    1、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  不得索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绝。

 

(三)纳税人申报发票使用情况检查

     1、按期申报

    业户领购发票后,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与填开,不得转借、代开、拆本使用及倒卖、伪造发票,对已填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或缴销手续.

    2、企业内部发票的管理

   1)、建立“三专”管理制度。一是专人管理,发票管理一般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需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发票管理人员;二是专人开票,要指定有权开票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开票;三是专柜管理,要做到防盗、防虫、防潮、防火、确保发票的安全。

   2)、建立“两簿一表”管理制度。用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购、用、存情况;用票单内部有内部有两个以上开票的,  还应同时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各开票户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用票单位还必须按月(季)向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报送《发票购、用、存情况表》。

   3)、按月自行清理检查、盘点结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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