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的类型: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购入的发票,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注销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三)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改版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送税务机关缴销;
(四)用票单位和个人购入发票发生丢失、流失、被盗的,经审批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六)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满保存期的。
(七)交纳发票保证金后领购的发票,到规定的缴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八)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问题需要缴销。
缴销办法
(1)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内(定额发票90天内,其他发票一年内)持《发票领购簿》、经办人合法证件或业主身份证、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证件、资料及应缴销的发票,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业户购入发票发生丢失、流失、被盗的,业户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后加具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业户凭《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到市以上传播媒介声明作废。声明内容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用票单位(个人)、遗失时间地点等。业户凭已加具“同意缴销”意见的《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和声明作废的发票凭证办理发票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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