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复业税务登记(地税)

 

<一>、停、复业登记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停业的或纳税人停业期限届满后或停业期内恢复生产经营的,需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注:停业登记的对象仅限于实行非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业登记,该类纳税人在核定的申报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纳税申报。

 

<二>、办理程序

    1、停业登记

    A、实行非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连续30天以上无经营收入而需办理停业登记的,可到咨询窗口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B、纳税人有领用发票和欠缴税款、罚款的,应缴销发票和清缴欠税、罚款,清缴完毕后交回咨询窗口加具意见后,随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送回税务登记窗口,登记窗口审核后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给纳税人。

    C、纳税人停业时间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可在规定复业时间之前重新申请办理停业手续。

 

    2、 复业登记

    已办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规定的停业期满或复业前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到税务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复业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由税务登记窗口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交给纳税人。

 

<三>、所需资料

    1、  停业登记

    A.《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B.应缴销的发票(有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复业登记

A、《核准停业通知书》;

B、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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