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地税)

 

<一>、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迁移市外以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注销之前,或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注:纳税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大旺高薪技术开发区)跨区迁移的,只作变更税务登记,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事程序

    1、纳税人先到咨询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附同有关资料送回咨询窗口。

    2、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清理应缴税款和核销领用的发票。

    A、属于双定户的纳税人,到征收窗口和发票窗口,清理应缴税款和核销领用的发票后交由咨询窗口加具意见,随同下列证件、资料送回税务登记窗口。

    B、属于非双定户的纳税人,到征收窗口和发票窗口,清理应缴税款和核销领用的发票后交由咨询窗口受理转交端州区地方税务局加具意见,随同下列证件、资料送回税务登记窗口。

 

<三>、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4、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和决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