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延期缴纳税款(地税) |
1、申请税款延期缴纳情况: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办理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办税厅纳税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报税务机关核准,并按核准结果执行。
3、需要报送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资产负债表;
(6)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注: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或不能在缴纳税款期限满前提出申请并完整地报送上述材料的,对资料不齐全的将不予受理申请,并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
相关文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