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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须知(地税) |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书面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必须在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解缴税款。
③业户应对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必须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
④业户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如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等情况。
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业户,应按属地管辖规定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⑥已申办税务登记但未开始经营或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业户,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以外,必须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零”申报。
⑦业户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停止纳税申报。
(一)正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尚未获批准的;
(二)停业期间有涉税行为的;
(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没有经营、业务收入的;
(四)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待批复或已获得批准的;
(五)在经营、业务期间发生亏损、没有经费结余的;
(六)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规定不能停止申报的其他情形。
⑧经批准办理税务歇业、停业手续的业户,除第⑦条第(二)点外,可于歇业、停业次月起停止办理纳税申报;停业期满复业的,应于复业后的次月起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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