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核定(地税)

  

是对新办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临时登记等)或税务登记变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检查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核算情况,就其纳税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相应的书面和应纳税款核定。

 

办理程序   

                         

1、税务人员对辖区内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其申请登记的内容、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等进行实地调查审核;

 

2、税务机关三个月内根据调查审核的情况,对纳税人作出纳税核定,核定的内容包括应缴纳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方式、申报方式、申报纳税期限、纳税定额;

 

3、税务机关打印《纳税核定通知书》通知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未对其作出应纳税核定前,纳税人应自行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开业之日至当月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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