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敬告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7)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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