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正式文本(一式一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二十份),报批稿根据工程项目设计的行政区域而定(一般为一式八份);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合同书(一式一份)。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3、关于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五号令)的实施意见(粤水规[2002]109号)。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项目,或涉及取水规模、取水口位置、取水用途等变化的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报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对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及省水利厅审批范围以外、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及以上或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的取水;
2、 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3、 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 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取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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