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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UDC628.191;668.12
GB3547-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合成脂肪酸工业废水废气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合成脂肪酸企业。
1标准的分级
合成脂肪酸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生产每吨合成脂肪酸,水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合成脂肪酸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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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容许排放量 |
工艺参考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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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
悬浮物 |
化学需氧量 |
油和脂 |
锰 |
排水量 |
硫酸钠回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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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公斤/吨产品 |
立方米/吨产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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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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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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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6~9 |
30.0 |
54.0 |
60.0 |
108.0 |
4.0 |
7.2 |
1.0 |
1.8 |
200 |
300 |
≥70 |
|
第二级 |
6~9 |
30.0 |
54.0 |
120.0 |
192.0 |
6.0 |
9.6 |
1.5 |
2.4 |
200 |
300 |
≥70 |
3其他规定
3.1表上所列污染物的标准值,除PH值外,其他项目均以月平均值为考核依据。抽检时连续取样12小时以上,可代表一天,并以当日产量计算,其最大不应超过日平均最大值。
3.2工艺参考指标
表中所列工艺参考指标是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控制状况的主要参数。
3.3排水量
排水量是指生产每吨产品的排水体积。
凡能按班按日准确测定并记录排水量的企业,按排水量计算,否则可按所用清水计算,排水量的计算范围包括直接生产排水、厂区生活排水,但不包括锅炉耗水和电站耗水。
3.4硫酸钠回收率
硫酸钠回收率是指蒸发结晶所得的硫酸钠量占废水中硫酸钠总量的百分比。
3.5氧化蜡装置和管式炉尾部排放的臭气必须燃烧去除。
3.6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合成脂肪酸工业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日用化学研究所、轻工业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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