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 628.191:662.237

GB 4274-84

(198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梯恩梯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梯恩梯生产厂。
1标准的分级
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生产每吨梯恩梯产品最高容许排放的废水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序号
年产量
含硝基化合物的废水量m3/t(产品)
 
t
一 级
二 级
1
2
3
≥30000
≥10000
≥1000
2.5
3.0
3.5
4.0
5.0
6.0
2.2 工厂废水排出口处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pH
总硝基化合物(以2,4—DNT和α—TNT计)
mg/L
 
 
≥10
<10
≥10
<10
一级
>10000
5.0~9.0
6.0~9.0
5.0
0.5
 
≤10000
 
 
 
 
二级
>10000
3.5~9.0
4.0~9.0
15.0
5.0
 
≤10000
3.0~9.0
3.5~9.0
30.0
10.0
3其他规定
3.1 工艺措施
3.1.1梯恩梯精致生产的碱性废水(包括精制碱性废水和冲洗地面、刷洗设备、废药回收及事故性排放等碱性废水)严禁直接排放,均应排入碱性废水贮存池集中贮存,并采取综合利用或焚烧法进行处理。
3.1.2梯恩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属于工艺酸性废水,应采取循环使用措施,不再排放;属于非工艺酸性废水及无法循环使用的工艺酸性废水,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利用;对冲洗地面的废水和采取措施之后仍需少量排放的酸性废水,必须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排放。
3.1.3对聚合物中的废酸和硝基化合物应尽量采取回收措施,严禁排放。
3.1.4制片、干燥、包装等工序宜采用不排或少排含药粉尘废水的除尘方法。
3.1.5碱性废水和酸性废水沉淀池(包括储水池)的固体沉渣和各种废药不得露天堆放,应定期集中回收或销毁。
3.2 非单一产品的生产厂最高容许排放的废水量按车间排放口计算。
3.3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及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制订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是《梯恩梯工业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4.2 本标准废水排放量的测定,有排水计量装置的工厂,按实测排水量计算;没有排水计量装置的工厂,按工艺实际消耗的清水量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保楼、陆雍森。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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