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承接印刷境外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体艺术、 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

★申请承接印刷其他一般性境外出版物的
1、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填写《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
2、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审批。核验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印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予以批准,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
需要同时办理《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的,还应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申请人在收到印件准印证后,方可承印境外出版物。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一般性境外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备案的报告制度
每月10日前,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上个月制发的《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中“省出版行政部门存档”联按序号装订后送省新闻出版局备案。每年年终要向省局报送委托管理事项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报告。
2、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3、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
4、出版物样品。其中,申请承印境外地图类图书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承印境外宗教类图书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一次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的,还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印刷设备清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343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令第315号) 下载材料附件 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C).doc
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D).doc
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A).doc
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B).doc
申办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表.doc
备注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
2、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3、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4、申办印件审批事项应先取得相关印件的《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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