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变更

 

   (一)变更在职职工个人资料

               

1、对象及内容:在职职工参保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用工形式等有误或发生了变化,可通过单位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股申请更正。

 

2、所需资料:

 

1)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更改出生年月的,提供最早记录出生年月的档案记录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因身份证号码重复而更改身份证号码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

 

4)职工的缴费历史资料有误的,提供有关历史资料。

 

3、办理程序

 

(1)       单位提出申请;

 

2)审核通过后,将修改有关记录。

 

3)办理时限:自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出具《受理回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单位登记事项变更或终止。

 

单位必须在15日内凭工商、税务部门有关变更、注销资料及变更、注销资料复印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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