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1、 成立登记

2、 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成立登记
(1)社团资格和名称确定
提供成立社会团体和规范名称的意向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2)申请筹备
①由主要发起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正式文件;
③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④场所使用权证明;
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军队干部参加地方社团组织,须出具军以上政治部的同意文件;
⑥会员名册。个人会员50人以上,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混合组成的50个以上;个人会员要求本人签字,单位会员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⑦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⑧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的章程草案;
⑨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说明。
(3)申请成立登记
①筹备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正式文件;
③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会议纪要;
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2、变更登记
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②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③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3、注销登记
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③清算报告书;
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团印章及财务凭证;
⑤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成立登记费每件1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成立、变更及注销公告费由社会团体支付。
承诺时限
1、成立登记
1、申请人申请社团资格和名称确定的,市民政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的口头答复。
2、市民政局收到发起人提交的筹备申请所需全部有效文件及材料之日起为正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书面批复,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对不批准的,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市民政局收到申请成立所需全部有效文件和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准予登记的社团,起草批文,发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准予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和申办法人单位代码,并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发布公告;对不予登记的社团,起草批文,将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市民政局在收到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社团。对准予变更登记的社团换发登记证书、收回原颁发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发布公告。
3、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市民政局在收到社团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社团。对准予注销登记的社团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并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发布公告。
行政许可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下载材料附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doc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doc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doc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doc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doc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doc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do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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