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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9)对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所列证明材料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件;
(10)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香港法律职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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