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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4)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5)上述第(2)、(3)项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的公证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7)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证明;
(8)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准的决定。经审查核准的,由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 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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