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登记(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4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924日发布)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l、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登记证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提交3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单人照片(补领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领登记。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予以登记,发给婚姻登记证。

  2、收费标准:补领婚姻登记证每宗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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