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一)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结婚登记的程序

  l、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广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涉外结婚登记每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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