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暂住的人员。

一、须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3、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二张(用摄像技术输入人像制证的除外)。

二、办理步骤

1、办理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证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2、办理暂住证: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证件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对需要进一步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发给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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