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 |
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由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给父母;一次性抚恤金各发半数;
4、无父母和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①子女;②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③抚养烈士的其他亲属。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荣立多次功勋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集体立功或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
 |
相关文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