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我军实行志愿兵制度以来,对保留部队技术骨干,加强部队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克服志愿兵选改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兵役法》,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这种逐期筛选的制度,可以增强志愿兵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为有效地利用地方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兵役法》还规定了“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拓宽了军队选拔招收人才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