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抵制、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万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