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以物抵薪”吗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可见,法律对工资以何种形式支付是严格限制的。首先,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在一切经济活动中起媒介和传递作用的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即货币是劳动者获得其他所需消费品所必须支付的,没有货币,劳动者的生活就很难保障。以货币作为工资支付形式,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满足消费者的愿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企业的产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不可能满足劳动者生活消费中的全部需要,劳动者还必须付出以外的劳动去进行交换,或者将它们换成货币。这就为劳动者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和生活障碍。而且如果支付的实物卖不出去或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售出,那么它作为劳动所应体现的劳动价值就无法实现,就会实际降低劳动者的劳动价值,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使其生活失去保障。用人单位以实物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事实上是把企业产品销售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另外,用股票、证券等有价证券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样因其不是通用的交换媒介,不可能直接用来购买商品和劳务,劳动者须其交换风险,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其次,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即应该以本国市场上能直接使用的货币支付,否则,不但扰乱本国经济,同时也会给劳动者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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