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粤财社[2004]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广州分行直属支行,广东省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加快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中央再就业工作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目前,仅有深圳、珠海、韶关、肇庆、云浮五个市正式启动了这项工作。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缓慢,其主要原因,一是担保机构不落实,二是经办银行承贷的积极性不高,三是担心资金风险。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中央督查组对我省再就业工作督查情况和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6号)的精神,尽快全面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确定担保机构。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粤财社〔2003〕106号文的规定,尽快确定小额担保贷款机构,确保在2004年1月底前全面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劳动、担保机构和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服务形式,简化手续,减少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凡符合小额贷款申办条件者,从申请填表到贷出款项,以最便捷的方式将资金贷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

 

  三、各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拒绝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要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如经办银行没有贷款审批权限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商业银行报送申请材料,上一级商业银行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健全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可采取个人信用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提供个人质押担保和第三方担保。如实行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的,不得向下岗失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地财政、劳动、经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互相沟通,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向省上报的统计报表中贷款数额、贷款笔数均要准确一致。

 

  六、各地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财政、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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