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出租位于我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税。凡有委派人员或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管理的,应按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由其申报纳税;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纳税。(国税发[1996]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