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市科技局民营科技机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非政府经营,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 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三、 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1%以上; 四、 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20%以上; 五、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并且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六、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前其管理人员应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法规科技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证书。
第四条 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程序: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准,颁发《肇庆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凭《肇庆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办理落实有关优惠策。 
第六条 申请认定企业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肇庆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所要求填报的材料;(参看证书内容)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成果证明。
第七条 《肇庆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由市科技局统一制发。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工商执照年度检验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