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
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 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