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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撰写时间:2023-04-19 15:4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23年4月12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3〕8号,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市直、端州区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内容,现将《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17〕5号,以下简称原《细则》),自原《细则》实施以来,保障了端州城区无房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相关流程,至今已实施5年时间。

  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以及各类群体对住房需求的新变化,原《细则》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端州区住房保障工作要求。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以及国家、省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再结合端州城区公租房管理实际情况,对《细则》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五)《烈士褒扬条例》;

  (六)《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保函〔2020〕238号);

  (八)《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九)《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十)《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原《细则》八章三十四条的基础上,《细则》修订为七章四十五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细则》的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明确《细则》的制定依据,以及端州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职责;

  2.第二章申请与审核,明确公租房保障群体,以及公租房申请条件、方式和所需的资料;

  3.第三章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明确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并对这两种保障方式的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4.第四章租金标准与管理,明确公租房租金分为廉租租金和标准租金两类,以及这两类租金适用群体,并明确公租房租金管理方式和用途;

  5.第五章物业管理与维修养护,明确公租房物业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6.第六章监督与管理,明确承租公租房家庭违约、违规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以及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7.第七章附则,明确负责解释单位、文件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细则》新增的主要内容。

  1.该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公租房保障群体,第一次将端州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2.申请方面新增了单位整体租赁事项,端州区内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整体租赁;

  3.配租公租房方面新增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群体作为优先配租公租房对象;

  4.公租房租金方面新增了经民政部门审核和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和认定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为收取廉租租金群体。

  (三)公租房的主要保障群体。

  1.端州区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端州区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

  3.端州区环卫工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等。

  (四)优先配租公租房的群体。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2.经民政部门审核和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经街道办事处证明的失独家庭、孤寡老人;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或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家庭;

  4.轮候时间超过3年仍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

  (五)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对象:通过公租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自愿选择以租赁补贴形式进行保障的家庭。

  条件: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凭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赁补贴发放手续并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

  在端州区、鼎湖城区、高要城区、肇庆新区有自有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六)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分廉租租金、标准租金二类,按建筑面积计收。

  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对象群体:经民政部门审核和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和认定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等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经街道办事处证明的失独住房困难家庭。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家庭,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公租房标准租金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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