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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撰写时间:2023-04-10 15:5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肇庆市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肇庆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明确要求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2022年我市已成功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充分调动更多社会主体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二)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际需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现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直接体现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为杜绝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不作为、“一刀切”执法等违法执法的现象发生,有必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三)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的重要举措。《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权利,但长期以来社会层面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量较为分散,监督的重点不够清晰明确,为推动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补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有着现实的紧迫性。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构成。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律师、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党政机关人员等各界人士中选聘,不得从行政执法人员中选聘。

  (二)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任职条件。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员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以及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程序。一是细化聘任方式,明确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方式包括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二是明确了聘任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需要通过公开选聘、资格审查、社会公示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三是建立动态调整制度。一方面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连续聘任,续聘按照聘任程序办理;另一方面在聘任期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四是明确了解聘的情况,包括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主动提出等情况。

  (四)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一是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在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四是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管理单位和纪律要求。一是指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二是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三是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员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正常公务活动,不得泄露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六)规定了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一是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二是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合理的行政执法意见和建议,应当立即纠正,并向行政执法监督员说明情况。三是对于行政执法监督员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可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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