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政策解读】《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政策依据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意见》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2018年9月27日,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府办〔2018〕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2019年11月18日,省残联结合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残联函〔2019〕57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根据《实施办法》和粤残联函〔2019〕573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康复工作实际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处理《实施办法》中容易发生歧义的问题进行说明。包括学年中间超龄儿童的救助问题,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的问题,人工耳蜗植入救助的起始时间问题,全日制康复救助的年龄和时间问题,康复训练补助费使用规范问题等。
(二)对各地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协助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提出工作要求。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