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委《关于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体系的通知》(粤禁毒委〔2015〕2号)等法律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肇庆市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籍人士。举报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肇庆市公安局举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公安机关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时,应按规定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对匿名举报的,要记录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意愿和奖金兑现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物品等基本线索;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信息更为有效且在办案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
(四)举报的信息有使用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新发现吸毒人员,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成品)、可卡因1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1000元;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2000元;5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3000元;10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5000元;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8000元;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1万元;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5万元;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10万元;50千克以上,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其他毒品按国家标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折算(下称“折算标准”详见附件)。
(三)举报非法买卖、走私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种类和缴获量分级奖励(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缴获1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元;缴获5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0千克以下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人民币200元,不满1千克按1千克计;缴获10千克以上的,每千克奖励人民币300元,不满1千克按1千克计,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奖励人民币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的,每千克奖励人民币500元,不满1千克按1千克计,最高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举报非法贩卖、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以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为起点,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罂粟不满200株按200株、大麻不满1000株按1000株计)奖励人民币200元,最高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六)根据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以及缴获的毒品数量,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20万元。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3万元;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5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破案时如果只查获到制造毒品的工具及原料等制毒物品,没有查获毒品(成品或半成品)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他毒品按“折算标准”折算。
(七)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下列涉毒案件,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奖励。查获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查获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查获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如包括歌舞厅、KTV包房、夜总会、酒吧、按摩场所、网吧等存在吸贩毒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八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两条以上涉毒线索达到奖励标准的,按标准分别奖励;单条线索同时破获多宗案件的,奖励金可累计奖励;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多个公安机关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业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主动发现涉毒线索,并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或在禁毒堵源截流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根据缴获毒品的数量,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主动坦白,供述自己的毒品违法犯罪事实;
(二)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戒毒人员、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毒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毒品犯罪事实的;
(五)负有追究毒品违法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毒品犯罪活动的。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按下列举报途径向肇庆市公安局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110或者肇庆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电话:0758-2962402、传真:0758-2731505进行举报。
(二)亲临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肇庆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举报。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前进中路3号。
(三)信件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件向肇庆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举报。寄信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前进中路3号肇庆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邮编:526060。
(四)网上举报:举报人可通过“肇庆禁毒”微信公众号中的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微信号:gdzq_626,邮箱:zqsjdb@126.com。
第十二条 肇庆市公安局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肇庆市公安局应当加强奖励金的管理,奖励经费的申请发放、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对违规发放、侵吞、挪用奖励金,虚构情节,骗取奖励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肇庆市公安局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主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发给举报人。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本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按法定程序严格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信息和公开、泄露举报情况。接转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传递处理举报奖励手续过程中,应当严守工作秘密,务必保护举报人隐私,要以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首位。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悉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故意透露给他人通过举报获取奖励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金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露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公安机关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奖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