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政务邮箱| 邮件订阅| 网站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来源: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撰写时间:2023-08-11 14:36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8月2日

肇庆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帮扶援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意见》《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等有关规定,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肇庆市慈善会设立肇庆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设立目的是建立与现有社会正常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现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相配套、与个人实际困难程度和突出贡献相关联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新机制,着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缓解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所称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 基金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采取“实事求是”“先急后缓”“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方式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施关爱援助和褒扬激励。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以社会资金为主,通过社会募集、慈善资金和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关爱基金启动时,市财政拨付200万元补助资金;以后年度,通过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捐助募集和政府支持保障关爱基金基本规模。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是在肇庆市慈善会专户下设的“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基金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市慈善会每年12月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含收入和支出明细等)。

  第七条 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市慈善会可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基金保值增值业务。

  第八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本基金谋取私利。

  第九条 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肇庆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统筹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评审小组由组长、副组长、组员组成,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章 关爱援助和褒扬激励对象

  第十条 基金关爱援助对象主要是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者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肇庆市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金褒扬激励对象主要是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肇庆市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五章 关爱援助、褒扬激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基金关爱援助和褒扬激励主要为下列情形:

  (一)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现行保障范围),在落实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后,个人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高出30000元以上部分按个人自付金额不高于20%进行关爱援助,最高救助额度为30000元。

  (二)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有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进行一次性关爱援助,最高救助额度为10000元。

  (四)本办法实施后,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示范带头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给予本人或家庭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资金褒扬激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困难关爱援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填写《肇庆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相关信息,并提供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人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

  2. 初审。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肇庆高新区的报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审核复核。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核,经复核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小组审批。

  4. 审批。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申请人。

  5. 公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经评审小组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和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6. 发放。公示通过的,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审批资料复印件和《肇庆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拨付汇总表》送市慈善会。市慈善会根据评审小组批准的救助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公示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

  (二)褒扬激励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相关信息,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提出申请。

  2. 审核复核。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核,经复核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小组审批。

  3. 审批。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申请人。

  4. 公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经评审小组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5. 发放。公示通过的,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审批资料复印件和《肇庆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拨付汇总表》送市慈善会;市慈善会根据管理评审小组批准的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公示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申请救助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役军人所属部队政治工作处共同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已审批通过的救助事项可顺延安排。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审核及审批单位应当按“一人一档”“一次一案”的原则建档,确保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专人保管。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备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基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驻肇部队官兵可参照本办法申请救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