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基金管理局,局各科室(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23〕4号)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规定,我局认真对照省、市相关文件明确的清理范围、清理标准、清理流程,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出台上级文件替代的《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肇人社发〔2012〕470号)、《关于贯彻落实粤劳社〔2000〕200号文部分内容废止的通知》(肇人社规〔2017〕5号)2份规范性文件作废止处理。
对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