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情况,适时作出修订或者废止处理。”的规定,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局决定对《关于印发〈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的通知》(肇环字〔2018〕137号)1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我市生态环境系统直接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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