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提至90元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5万元,儿童学生缴费减半
2008-07-0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政策为老百姓带来喜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2008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所调整,其中各级财政总体补助标准达90元。新标准从200871日起执行。

                    

今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一倍,由原来每人每年2元调整为4元。省政府也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各级财政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35元调整为61元,并要求市以下财政补助要由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25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元提高到10元,县以下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

                    

与此同时,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也有所调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5万元,与新农村合作医疗持平。鉴于学生、儿童发生住院概率较低,加上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有所提高,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因此适当调低,由原来的120/年调整为60/年。

 

来源: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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