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其实就是淫秽物品!近日,肇庆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否源头传播者,只要是有目的、大面积地向公众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均要被警方追究法律责任。
该批“艳照”被定性为淫照
针对“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如何定性的问题,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表示,这批“艳照”暴露尺度几乎已到了极限。照片中的当事人(不管是不是演艺界明星),性器官和性行为均赤裸裸地呈露,按照我国法律界定的标准,这种照片已经属于淫秽物品。但如果对这些照片进行打马赛克或者剪裁处理,使重点部位不予暴露,则不属于淫秽物品。
向公众传播淫照将被究责
据警方解释,散布传播淫秽照片首先会触犯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传播的淫照数量大、面积广、涉及人员多的,还违反了我国的《刑法》,要负刑事责任。
据称,此次“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已多达400余张,该数量已经达到刑法追究的标准。与香港法律不追究二次或二次以上传播者责任的情况不同的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无论是源头传播还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传播者,只要是有目的、有组织地面向公众———如将照片散布在公众网站上———传播淫秽物品,无论是文字、照片还是视频,都至少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淫秽物品数量大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将负刑事责任。
尚未发现该批艳照被大量传播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肇庆公安局一如既往地加强对本地网络的监查力度,至今为止没有发现有人将该批艳照大量地放上公共网站供人浏览的行为。同时,警方将继续加强对网络的监查力度,打击网络色情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条文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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