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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年审日期有新规 2007-05-27 |
由于上级公安机关的车管电脑系统升级,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市摩托车年审日期已经从原来按“车牌尾数对应月份”进行年审改为按“行驶证上登记日期的月份”年审。近日,针对部分摩托车可能出现一年两审的情况,肇庆交警支队车管所为了方便群众,特别将摩托车“车牌尾为对应月份”和“行驶证上登记日期的月份”有差别的年审办法特别调整为:一、“车牌尾数对应月份”和“登记日期月份”两数之差大于6的,只需审验一次有效至第二年的“登记日期”止。二、“车牌尾数对应月份”和“登记日期月份”两数之差小于6的,今年审验后有效期显示至“登记日期之日”止,到该年审签注有效期满时,只需提交身份证、行驶证、有效交强险即可办理年审,签注有效期至次年“登记日期”。
市民王先生的摩托车车牌尾数为“5”,按原规定应在每年的5月份年审,而登记日期月份是“8月”,车牌尾数对应月份和登记日期月份之差小于6;5月份年审后,按新规定在今年的8月份再需进行一次年审。根据现行规定,届时王先生只需带齐证件前来检审点,即可办理签注到第二年的年审,避免了因为执行“机动车登记日期”年审新规定给他带来额外支出和麻烦。
肇庆交警提醒广大车主:机动车按期申领安全技术检验标志(年审),可以确保机动车技术性能正常。如果没有按期年审,又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其列为不予理赔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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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西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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