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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肇房金函[2008]03号) 2008-06-20 |

肇房金函[2008]03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市统计局《关于提供2007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复函》(肇统函[2008]20号)提供的数据,现将调整我市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且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肇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额度为: 2389元×5=11945元;同时,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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