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2008-04-29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5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于20074月 制定了《条例》,温家宝总理正式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并于今年51日起施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执政为民”理念,促进服务性政府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全面贯彻实施该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内容结构?

答:《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八条,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六条,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十四条,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七条,第五章《附则》三条。

 

问:按照《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答:《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此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这些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问:《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实际出发,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条例》也作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问: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答: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问:《条例》在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有哪些措施?

答:公开政府信息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了保证各项规定切实有效地落实,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五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政府信息公开对促进廉政建设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二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行政行为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问:我市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答: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将按照《条例》的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当前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切实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我市将统筹安排,集中时间组织好广大干部学习,有计划、分期分批对政府机关公务员进行《条例》的学习培训;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总体要求,《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中,《条例》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按照《条例》要求,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协助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各部门将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和人员,积极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直、县(市、区)政府机关将在搞好本级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和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

三是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认真搞好信息梳理。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政府机关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二)认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各政府机关将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以供公众查询,并将结合工作实际对本机关的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适时进行更新。(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政府机关将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四)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各政府机关将会确定受理部门,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加强对受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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