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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
 

  1、明确职责。一个单位要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应由这个单位的筹建领导小组、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原党组织负责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直至组建。

  2、掌握情况。呈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准备需要设立机构的有关材料。如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本单位行政级别及其编制部门的批件,要求设立这个机构的理由等等。

  3、起草请示。呈报单位起草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有:

  (1) 要求设立党委、总支、支部的理由;

  (2) 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数、党员数及其分布情况;

  (3) 设立党委、总支的,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的情况;

  (4) 领导班子配备情况;

  (5) 单位行政级别及其编制部门的批件。

  4、考察了解。上级党组织接到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后,党委职能部门要根据党章和各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考察、了解其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等等。

  5、提请审批。党委职能部门提请党委会审查,上报情况是否属实;请示的理由是否充分,要求成立这一机构是否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等等。

  6、下文批复。党委会同意后,要及时下文给予批复。批文内容主要是组织机构设置的形式(名称)和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