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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梁小姐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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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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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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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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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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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
maymay--007@163.com |
| 标 题 |
关于交通死亡事故 |
| 内 容 |
| 您好:我想请问两个问题: 1、如果工场聘请未成年少年工作,这样是否合法?如果出了事故,事主需要负什么责任? 2、如果车主将车借给一个没行驶证的人使用车辆,又刚好出了事故,没行驶证的驾驶者出了交通事故死亡。那么对于真正的车主本人是否有法律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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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复 |
1、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由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由交警部门给予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交通事故的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作为处理事故纠纷的重要依据。车主将车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死者使用,造成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很可能会被判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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