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彭勇
性  别
工作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wupeng2211998@126.com
标  题 法医鉴定有没有时间规定
内  容
您好!我老公在07年4月8号被人用钝器故意伤害打至重伤,同一年6月26日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我老公伤残程度等级进行鉴定为3级.事隔半年,在06年12月7日中级法院通知我老公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指定广东另一司法鉴定所在07年1月10日对我老公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南天司法鉴定所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重新鉴定并在17日将伤残等级定为7级.请问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是在什么时候鉴定为合法有效?第一次鉴定和法院要求重新鉴定的时间间隔有法律规定吗? 
回  复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前者适用于职工中经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后者适用的对象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你先生被人故意伤害至重伤,属于刑事案件。此类伤残,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评残,两者更有可比性,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也就更有可采性。按照有关规定,伤残鉴定是在本人治疗终结后进行的。在诉讼期间,法院可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对于不同机构作出的不同的鉴定结论,均要通过法庭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明力及可采性。(公职律师事务所) 
 
 
 
打印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