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  名 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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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劳动保障及生育保险
内  容
 我在一外资公司工作多年,有参加社保.现公司准备注销.但我现已怀孕六个月.请问公司在我怀孕期间注销,提前解约按法律法规应该如何补偿我?还有到时我生育时能否报销生育保险?  
回  复
 一、关于怀孕期间因公司注销而提前解除合同补偿的问题,应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相关法规未涉及此类补偿。二、按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在生育时有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顺产1800元、难产(剖腹产)3300)元;由于生育保险费是由单位为参保员工缴纳的,而公司注销失去了缴费的主体,就无法继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孕妇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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