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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梁文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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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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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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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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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
lw@21.cn |
| 标 题 |
劳动保障及生育保险 |
| 内 容 |
| 我在一外资公司工作多年,有参加社保.现公司准备注销.但我现已怀孕六个月.请问公司在我怀孕期间注销,提前解约按法律法规应该如何补偿我?还有到时我生育时能否报销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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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复 |
| 一、关于怀孕期间因公司注销而提前解除合同补偿的问题,应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相关法规未涉及此类补偿。二、按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在生育时有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顺产1800元、难产(剖腹产)3300)元;由于生育保险费是由单位为参保员工缴纳的,而公司注销失去了缴费的主体,就无法继续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孕妇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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