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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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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 |
uuu@21.cn |
| 标 题 |
关于保险方案实施前的退休人员医保问题. |
| 内 容 |
| 1,肇庆市下某县.所在单位为集体企业. 2,90年前已退休,连续工龄30多年.现在在县社保局每月核发领取养老退休金. 问:1,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2,是否要个人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3,其连续工龄是否等同《方案》实施之日前,依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算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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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复 |
| 1、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规划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31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了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方案中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肇劳社[2003]249号文规定: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收取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凡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统一标准收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如需要了解详细情况请致电0758-2821718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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