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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07143 |
| 案类 |
经济建设类 |
| 案由 |
重视小区建设 提高管理水平 |
| 提交人 |
黄车生 |
| 内容 |
小区建设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小区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小区管理水平直接反映出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素。近年来,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增多,小区建设覆盖面也不断扩大,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是,成绩要肯定,隐忧不能忽视。有些城市在小区管理上出现纷争、诉讼,甚至造成人命财产损失,破坏小区和谐,损害社会治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小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小区居民了解、清楚小区管理的目的、做法、作用和好处。小区居民知道小区建设的义务和权利,提高参与小区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2、进一步规范小区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例如居民共建共管制度,物业管理制度,周边环境管理制度,治安、卫生、道路交通管理制度,民主管理财务制度,文明和谐小区建设制度等等。
3、重视保安员队伍建设。保安员是小区的守护神,责任重大,保安员的工作能力,人格素质,服务水平,直接关系着小区的安全、和谐。不少地方也曾经出现保安人员动粗、打人、盗窃等违法事件。因此,要重视保安员队伍的建设,包括准入条件,从业培训,规范管理。建议保安员要纳入公安部门的监管,像民警那样要求保安员,不断提高保安员的从业素质。
4、及时解决新问题。小区就是一个小社会,经常出现问题,虽然小问题居多,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酿成大问题。例如小区汽车管理。随着居民生活的提高,私人汽车不断增加,对小区安全、治安、交通、和谐等都带来压力,有些小区未引起重视。有的小区虽然做了些工作,划了停车位,收了停车费,但对收费的依据,收费的用途不作详细说明。缴了费的汽车得到什么保障不明确,例如汽车在小区内被损或失窃,由谁来负责都不清楚。从表面上看,车主缴费的义务和权利不统一。另外,对外来车费不收费,对一些不缴费的车辆不作任何规管,甚至可以随意停放。既影响小区交通秩序,也对缴费车主不公平。
还有上下楼用水、用电问题、防盗问题、生活习惯问题,等等。这都是小区管理不应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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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 |
肇庆市建设局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43提案的答复
黄车生政协委员:
您提出的《重视小区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得到大大的改善,伴随着居住水平的提高,享受优质物业管理服务成为普罗大众的心声。
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让小区居民了解、清楚小区管理的目的、做法、作用和好处”,物业管理与业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业主应形成正确的物业管理消费意识,在物业管理消费过程中既要明白自己可行使的权力,也要承担缴交管理费的义务。为此,几年前我局已将《物业管理条例》印成小册子向市民派发,并在全市各住宅小区张贴《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挂图,旨在宣传物业管理法规,增强业主的自律意识、公民意识,让他们关心身边的生活,行使自己的权利。今年,我们还结合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继续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这也需要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和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需要社会的重视、长期的教育。
物业管理要实现对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建立高效周全、便利的服务体系,使业主获得优美居住环境的同时,也能享受到优质服务,由于物业管理所提供的服务涉及面广,其专业性、社会性、政策性、群众性较强,因此,对物业管理的素质有着特殊的要求并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为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最近几年,我们连续举办了8期物业管理岗位培训班,有730多位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还举办了一期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有194人参加了学习。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深入,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业主间因上、下水管道,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专门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等问题有了更明确的解释。此外,《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小区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和建筑规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共房等原则属于业主共有,对共有部分业主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另外,还规定建设规划区内的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和附赠方式来明确其归属,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小区内的事情,比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选举业务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
总之,《物权法》出台以后,为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并能促进小区的和谐建设,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城市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吴小嫦,电话:227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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