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肇庆市九届一次会议
 
案号 2007012
案类 经济建设类
案由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由财政代扣、地税部门代征的建议
提交人 余刚林等12人
内容

    根据省人民政府1995年1月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粤府[1995]4号)和2000年7月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要求,我市从1996年初起依法开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对没有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十年来,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手段落后,不规范,不能对未及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实施制约及监督,致使征收率不高、覆盖面不广、政府基金流失严重。因此,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确保政府基金不流失。近年,我国许多省(市)以及我省其他市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的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采取了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分由财政部门代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部分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我省的江门、阳江、河源、东莞、惠州、汕尾、三水、信宜等许多市都实施了由财政局代扣、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法,其征收率提高到80%以上,大大地促进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经济保障。残疾人工作业务量大、任务重,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扶贫、教育、培训、文体、社区建设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很多,资金缺口很大,而财政所支付的资金有限。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社会涉及面广,对实施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较强的约束力,尤其对企业单位的征收更显力度。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办法》,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漏征、不流失,现提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由财政代扣、地税部门代征的建议,希望得到落实。
 
答复

          肇庆市残联对政协肇庆市九届一次会议第12号提案的答复

余刚林委员
    您好!您提出《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扣、地税部门代征的建议》的问题现予以答复。现广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等有关部门已草拟文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地税代征问题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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