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肇庆市九届一次会议提案
 
案号 66
案类 政法类
案由 关于规范电池车上路的建议
提交人 刘超
内容
    现在电池车已经成为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由于电池车具有轻便、节能、环保、经济、使用方便等优点,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市民的欢迎。
    但是,由于缺乏法规依据等方面的原因,现在电池车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无任监管,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一、由于电池车没有车牌,不受交通规则监管,一些电池车横冲直撞,对马路交通、过路市民造成严重威胁;二、由于电池车没有车牌,导致电池车被盗事件屡屡发生,禁而不止,对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所以,对电池车规范上路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具体解决办法: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参照其他地方对电池车的管理办法,制订地方性电池车管理条例,对电池车上路进行规范监管。 
答复
 
           肇庆市公安局关于对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66号提案的答复

刘超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电池车上路的建议》(提案66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您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在肇庆城区确实存在。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对摩托车上牌的控制,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但根据我局实地调查,许多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名不符实,其有关设计参数如外形尺寸、结构、功率、质量、时速等已超出了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关范围的规定,已不属于非机动车,应列为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
    我局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秩序已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专项整治。近年来,我局多次开展有关宣传活动,印制并派发了2万份宣传小单张并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引导市民如何正确识别电动自行车,了解电动自行车的有关知识和相关管理规定。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即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没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车一律认定为机动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共查处“冒牌”电动自行车近200辆。通过整治,近期此类车辆上路行驶的现象已明显减少。
    2006年1月通过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明确电动自行车是否允许上路行驶可由各地级市自行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暂时尚未有明确的关于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行驶的规定。因此,我们目前参照有关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对端州城区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力度,发现有超出非机动车标准的规定按无牌无证车辆进行处罚。
    二、同时建议尽可能出台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规定,使管理工作有规可循;并准备对电动自行车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以便对制订相关管理规定提供更好的参考意见。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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