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肇庆市九届一次会议提案
 
案号 56
案类 政法类
案由 要严格规范城区自养狗只的管理
提交人 刘江林
内容
    对加强自养狗只的问题,市虽然已下发文件。但是,目前城区自养狗只的不规范管理,给市民带来安全和卫生方面的严重隐患依然存在,存在问题有:一是狗只登记制度不规范完善,许多狗只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是许多狗只没有做防疫措施,容易引起狂犬病等严重突发性传染疾病;三是狗主对于狗只管理松懈,狗只在公众场合乱跑乱放情况依然严重;四是狗只随地大小便,对于市容市貌带来影响。针对以上问题,我建议:一是由卫生局牵头,公安、法制、市政等有关部门配合,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严格规范城区自养狗只的细则,加强对城区养狗行为制订可操作性强、合理的规定;二是监督凡是养狗的用户必须做好狗只的登记工作;三是对于狗只上牌,有关部门参照广州等市做法,收取适当合理的登记费用;四是规定狗主每年都必须对狗只进行登记续牌,并进行定期的注射疫苗;五是对于城区登记狗只必须进行电脑入档案,并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六是加强狗主的宣传教育,规范对狗只的文明管理,提高安全和卫生意识;七是已登记狗只出外和在家时,都必须佩带由市卫生局发放的已登记和防疫的明显标志圈,注重标志圈的防伪识别,否则当无证狗只处理,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处理;八是该项工作列入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的常规任务抓紧抓好,建立常设机构,狠抓落实,定期反馈上报市政府。  
答复

        肇庆市公安局关于对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56号提案的答复

刘江宁委员:
    你提出的《要严格规范城区自养狗只的管理》(提案56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在端州城区确实存在。城区犬类监管工作,向来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对该问题的治理,一直都坚持在规范和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如1993年开始,市公安局就已停止发放《犬类准养证》;1998年市政府制定、颁布了《关于在城区内禁止养犬的通告》;2003年10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重申在端州城区禁止违章养犬的通告》。我局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指示,从2003年以来,根据我市城区的现实情况,每年都制定了具体的城区违章养犬整治行动方案,并联合工商、卫生、市政管理、动物防疫监督等有关单位多次对城区违章犬类进行捕杀,共开展了清理整治违章养犬行动8次,出动人员240人次,灭杀犬只500多只。为达到有效的治理效果,我市成立了端州城区养犬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市各级公安机关还联合工商、卫生、市政管理、动物防疫监督等部门制定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措施和开展对违章养犬的打击整治工作。2003年10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养犬专项整治领导小组。2005年8月16日,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政管理局、动物防疫监督站以及端州区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端州城区违章养犬问题。会议达成对端州城区违章养犬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端州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政管理局、动物防疫监督站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端州城区禁止养犬工作机制,并由端州区政府组织区属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整治违章养犬工作,落实层级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加大违章养犬的监督管理力度。会议还对整治违章养犬相关问题和困难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和责任单位,明确了整治端州城区违章养犬各部门职责。同时,我局一直积极促进制定完善养犬法律规范,目前,我市养犬管理主要以《肇庆市犬类管理细则》为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条文本身具有滞后性和抽象性等不足,因此一些问题的解决在现阶段还难如人意。如城监部门是城区综合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但在《肇庆市犬类管理细则》中却没有将其列入管理部门之中。为从法律层面上根本解决这一问题,2005年9月市府以肇府报[2005]63号关于修改《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请示向省府法制办提请修改该规定。省府法制办以粤府法函[2005]516号《关于修改<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函》确定了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对该规定进行修改。此外,我局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多次经常性的查处工作,在各部门的共同协作和不懈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相关部门协调不够、经费不落实、市民对违章养犬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工作不配合等方面的客观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规范城区养犬工作的开展。
    下一步,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市政府专项资金的全面落实,保障有关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将市政府对养犬问题的相关规定广而告之,争取市民群众的理解,以有利于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在目前工作的基础上健全、落实好有关管理制度,把我市城区犬类管理工作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从而解决我市城区违章养犬的问题。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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